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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会费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协会健康发展,加强本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收取
第三条 依照《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会费是本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或一次缴纳超过一个年度会费的,协会应予以鼓励及奖励。
第五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二)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年;
(三)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四)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参照《章程》顾问及专家有关规定对待)。
第六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协会秘书处在每年元月份开始向会员收取会费,会员每年交纳当年会费时间不得迟于6月30日。
(二)新会员于入会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三)协会鼓励会员以电汇转账(公对公)方式缴纳会费,由协会财务室开具“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金桥支行
账号:592060100100155786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会费,依照《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各项活动和本协会秘书处的必要费用开支,主要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本协会各机构办公经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二)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咨询、宣传材料及平台运营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信公众号运营以及内部刊物等书面材料的支出;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各种行业科普、自律等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推动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开支;
(五)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的其它合法支出。
第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会费的收取标准及时间,会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合理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会费收支纳入本协会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第十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可视为自动退出协会,失去相应会员资格,并不再退还其之前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自治区社会团体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年度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报告,并在年检时向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同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第三届二次理事会审通过,自2018年9月26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秘书处。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18年9月 26 日
2018年9月 26 日